作者:飞时达北京国际快递公司 | 2022-07-29 阅读数:434 |
一、海事强制令的重要性
海事强制令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有学者以为其属于“行为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于1999年8月24日在《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草案总结了海事审判经验,鉴戒了一些国家海事立法的公道内收留,为避免或减少损失,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设立了类似于行为保全性质的海事强制令制度。” 即保全是“保护使之安全”之意。[③]但有学者以为从诉讼理论上讲,这一定义是存有明显缺陷的,由于保全程序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程序,“保护使之安全”超越了中间程序的应有功能,具有终审判决的意义。即海事强制令是保全程序和准审判程序的共生体。[④]还有学者以为。海事强制令是一种紧急审理程序,是指法院在符正当律规定的紧急情形下,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对案件进行快速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做出裁定,并采取必要措施的特别程序。[⑤]但紧急审理程序属于比较法上的概念,我国没有专门的紧急审理程序制度。
1.海事强制令的性质存在争议
留置权制度的价值是使得债权人债权实现本钱的最小化,而海事强制令制度的价值是使得请求人解纷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同法院对于此种冲突与平衡的理解上存在偏差。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其中“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在实践中争论较多。违法行为的情况,是指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请求人的海事请求不是来源于其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合同,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违约行为的情况,是指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和被请求人的行为义务均来源于合同的约定。[⑥]法院对于该事实的界定需要对案件实体题目的是非曲直有明确的判定,而仅仅审查请求人单方面的陈述和证据是远远不够的,即便法院在海事强制令作出之前给予被请求人一定的答辩机会,基于时间效率与实施效果的考虑,法院也很难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而作出公允的判定。被请求人行使其留置权存在相应的法律与合同依据,很难说被请求人的行为存在上述“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但是不强制其交货、交单又明显损害请求人的利益,即存在上述第(三)项所称的情形。
《海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在实践中,法院要求海事强制令请求人提供担保,假如是担保函,铁路运输上海空运,其内收留由法院决定,被请求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提出异议,甚至不知晓保函具体内收留。担保首先保证的是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所造成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这在实践中没有争议。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一方不存在错误但造成了正当留置权人的损失,笔者以为此种预期损失也应当写进担保责任范围。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二、笔者承办的两个海事强制令案例
海事强制令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护其正当权益免受侵害,而对被请求人的违约或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紧急强制措施。[①]即《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正当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的出现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缺陷,使民事保全或先予执行无法解决的部分题目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对航运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四、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的设想
以“海事强制令”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可检索出约400件案件,其中请求交付货物的约180件,约占总数的46%,请求交付提单、提货单的约140件,约占总数的35%。碰到运费、滞期费不能及时收取,国内船东的通常做法是公布留置货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海商法》第八十七条“承运人可以在公道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不同,该规定明确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的货物,对货物所有权无特殊要求。因此,尤其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留置权与海事强制令在实践中必然存在冲突。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的货物留置权与海事强制令冲突为视角,试作分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以A货主未能证实污染是在C船东控制下造成为由驳回了A货主的诉讼请求,同时以缺乏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C船东要求A货主对运费、滞期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仅判决B公司向C船东承担责任。由于B公司实际并无财产,C船东面临运费、滞期费无法索回的困境,尽管A货主在法院有足额的现金担保,但没有判决依据执行。终极笔者与B公司合作,以B公司名义冻结A货主在法院的现金担保并起诉运费、滞期费,接续了C对B的胜诉判决,欠款得以执行。但并非所有的代理公司都像B公司一样能通力合作,且解决纠纷的过程漫长,徒增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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