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干货!处境中药材检疫要注意什么?

 

 

 

 
 
 
 
 
 
2020-08-26  飞时达快递更新  中药材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9号发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资质管理

 
 

海关总署对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简称“出境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等。

 

 
 

出境检疫

 
 

(一)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二)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 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 产品加工工艺。

(二)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注册登记出境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需要向境外推荐注册的,直属海关应当将通过初审的出境生产企业名单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评估,统一向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出境申报

 

(一)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报检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合同、发票、装箱单;

2. 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3. 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二)海关应当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监管。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三)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要求,结合所辖地区中药材出境情况、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生产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生产企业的诚信度,以及风险监测等因素,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辖区出境中药材和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监督管理

 
 
 

(一)海关对出境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二)海关总署对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主管海关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置和报告。

(三)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

(四)海关总署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 有条件地限制进境或者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2. 禁止进境或者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3. 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4. 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主管海关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五)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六)进出境中药材疫情风险已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海关总署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以及控制措施。

(七)海关对中药材进出境检疫中发现的疫情,特别是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八)海关应当将进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境内外生产企业纳入诚信管理。 欢迎选择fedexTNT国际快递运输我们在200多个国家提供门到门货运服务,为全世界的人们和公司实现互联互通。fedexTNT快递代理商【飞时达】国际运输文件包裹出口长年半价优惠。

上一篇  联邦快递(FedEx)关注飓风劳拉
下一篇  日本关税逆算法实施5个月后,卖家如何应对?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