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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进口植物类产品入境必须提供植物检疫证明

2019-12-27 飞时达更新 瑞士新植物健康法(The New Plant Health Law)将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瑞士政府将加强植物进口边境检查措施。依据该法规定,本国或外国籍旅客自欧盟以外国家携带或运送植物类产品(植物、水果、蔬菜、种子等) 入境,必须提供植物检疫证明才准予进口。若无前述检疫证明,携入货品将没收并销毁。

  高危险产品如:马铃薯、土壤及柑橘、柠檬类则禁止进口。植物类产品进口销售,且需要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护照的公司,必须事先向瑞士联邦植物检验局(EPSD)申报,并经该局检验合格,发予进口证明后使得进口。同样的国际运输公司、飞时达快递服务和网上购物公司等也均须依据上述法规向瑞士联邦植物检验局事先申报。

植物检疫证书介绍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中文名 植物检疫证书 类    型 证书 类    别 植物检疫 依    据 《植物检疫条例》
目录
1 法律依据
2 申请规程
3 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申请规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一)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申请人提供货物名称、包装、产地、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起运地点、运往地点、购销合同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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