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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结构层面应该明确业务的部门服务职责-上海空运

  二,服务治理职能部分是否独立。理论上按照质量治理的理论,服务治理的职能部分应该是独立的,但是在实际操纵中,国内航司基天职成了两类,以三大航为代表的航司均将职能与保障部分分离,形成较为独立的治理单元,做为服务委员会的抓手,实施日常公司的服务治理工作;另一类就是将职能部分与较为主要的服务业务部分结合在一起形成服务治理单元,如厦航、华夏航等。两类形式有所不同,也各有利弊,前者的上风在于独立,劣势也在于“独立”,独立意味公正,但是也意味跨部分治理本钱较高。后者则相反,上风在于对业务部分更低的治理本钱,劣势在于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所必然存在的治理盲区。

  以上是目前服务治理组织结构方面设置的异同,不同的设置对于实际工作的展开均有不同的影响,但是不管是何种模式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有一些关键点将直接影响组织结构的实际效率与落地。

  二、业务部分的职责。上面说了职能部分的权限,这里要说说业务部分的权限,理论上质量治理的职能部分对于业务部分具有压倒性的上风,但是在航司服务领域,往往业务部分承担多种业务责任,比如运行、服务、营销等责任交叉混合,同时由于绩效导向的原因,资源是存在优先级的投放,所以,在组织结构层面应该明确业务的部分服务职责,需要通过绩效考核等手段强化相关业务部分的服务职责,若非如此鉴于服务自然的弱势性,必然导致空有其名而无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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