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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企业、货运代理企业-DHL快递

  四、其他事项

  一、支持货运发展措施

  要求国际货运航班飞满一年,且洲际货运航班全年均匀不少于2班/周,亚洲货运航班全年均匀不少于3班/周,达不到班次要求的按标准70%执行。洲际航线航班机型业载为80吨(含)以上、50吨(含)至80吨、30吨(含)至50吨、30吨以下的,分别按上述航班补贴标准的100%、70%、50%、30%执行。第二家及以上运营航司开通已有航线的,以该航线首家航司执行相应自然年度标准作为第一自然年标准补贴。2021年底前开通的航线均以2021年为第一自然年。亚洲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洲际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亿元。

  (三)支持新增货运航线航班

  1.在福州新注册成立且稳定运营满一年的客运航空分(子)公司,投放过夜飞机不少于3架,给予不少于2000万元补贴。

  2.给予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客机腹舱货量补贴,对客机腹舱进出港年度货量达到1000吨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给予补贴0.5元/公斤。单个运营主体同比上一年增量3000吨以内部分增加补贴0.1元/公斤。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推动空域精细化改革。优化空域结构及福州机场跑道飞行程序,跨境铁路国际物流,提升空域通行收留量,加快进离场分离,保障福州机场双跑道运行顺畅。

  1.本措施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20〕124号)同时废止。

福州出台措施加快民航高质量发展 支持新增和加密客运航线航班

  2.以上补贴标准仅限于本措施有效期内。货运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在福州注册成立的货运航空公司,获得民航局经营许可时,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万元。

  2.给予新开境内空缺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补贴2万元/班,补贴期二年。

  三、组织保障措施

  (二)支持客运基地航空公司发展

  中心投进运营后,给予运营补贴0.1元/公斤,补贴期三年。

  (一)支持设立航空物流关键中心

  (四)支持引流航空客源

  申请补贴的过夜飞机须驻场满一年,并且在福州机场稳定运营不少于300天/年,均匀天天起降不少于2架次。

  基地航司旅客增量补贴与航线航班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具有福州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航司,在年吞吐量超过150万人次(含)或收进超过10亿元时,可享受我市现有综合型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按定期航班同期标准的70%执行。单条洲际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客运发展措施

  支持提升福州都市圈航空关键集散能力,对福州及平潭以外地区到福州机场伺机的旅客,给予交通补贴不超过50元/人次、早班机住宿补贴不超过100元/人次。具体由元翔福州空港公司牵头组织实施,年度补贴总额按实结算不超过2000万元。

  (一)优化通关环境。推动“通程航班”“144小时过境免签”“航油保税”“7×24小时通关”“空港综合保税”等政策落地,增强口岸中转服务能力,提升通关时效。

  2.给予首开福州直达国际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三年补贴。第一自然年内,亚洲航线航班补贴按照不超过1万元/飞行小时执行,洲际航线航班补贴按照不超过2万元/飞行小时执行。第二、第三自然年分别按第一自然年标准的90%、80%执行。

  3.本措施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按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总盘控制,各项补贴金额可在资金总盘内调剂使用。

  (三)支持航空公司投放运力

  4.给予新开亚洲空缺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二年补贴。第一年,往返飞行时间不超过18小时的补贴5万元/班,超过18小时的补贴15万元/班;第二年补贴按第一年标准的70%执行。

  (一)支持新增和加密客运航线航班

  (四)支持航空相关企业发展

  (三)建立民航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挂靠市发改委开展工作,联席会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民航补贴政策及绩效考核,统筹协调航司运力投放,并协调解决民航发展相关题目。

  3.给予新开台湾地区空缺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补贴3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5.给予新开福州直达洲际空缺航点的客运定期航线航班三年补贴。第一年,往返飞行时间在20小时(含)以内部分,给予补贴2.3万元/飞行小时,超过20小时部分给予补贴1.8万元/飞行小时。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90%、80%执行。

  (二)鼓励设立货运航空公司

  民航资源网2022年7月22日消息:为促进福州机场客货运吞吐量快速增长,推动福州民航业高质量发展,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基地航空公司当年境内航班(不含港澳台地区)旅客增长率达到全场均匀增长率时,跨境铁路国际物流,给予超出上年增量部分奖励50元/人次,单个航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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