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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22年航运改革法》解读及对我国的鉴戒意义

  3.中国远洋运输(团体)总公司编译,《美国航运法规选编》

  时间进进到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美国单极独霸全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货主利益国。美国在国际航运市场监管中的不足开始暴露出来。《1984年航运法》中明确的运价报备和合同治理制度,从维护托运人利益变成了制约托运人的掣肘,从而对美国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当时的美国民主党政治家以为政府对国际航运干预过多,需要修订法律以便解放市场、进步效率。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航运改革法》应运而生。

  一、需要厘清的几个题目

  上述三大航运治理机构依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美国形成一套非常全面的航运治理体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6.胡正良主编,《航运法专题研究》

  然而,以笔者囿见,国内系统梳理和研究美国航运立法的文献几乎全部都翻译成“航运”,如在原中国远洋运输(团体)总公司编译《美国航运法规选编》(2001年)中,即对《美国法典》第46卷“shipping”译为“航运”。此后,在国际航运治理职员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国际航运政策与法规》(2001年),於世成、胡正良、郏丙贵著《美国航运政策、法律与治理体制研究》(2008年),李光春著《航运法研究》(2016年),蔡莉妍著《国际航运竞争法律规制研究》(2020年)等著作中,亦称为“航运法”或者“航运改革法”。如此看来,“航运”一词已成国内对美国相关航运立法的习称,且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引起重大误解。综上,笔者在本文中沿用该种叫法,称《2022年航运改革法》,简称为“OSRA 2022”。

  1.中国“航运法”缺位

  (四)结论

  鉴于OSRA 2022刚刚被通过和签署,国内学者对该法尚无法进行全面、系统的学术性研究,因而也不可能有文献诞生。但依照目前国内相关媒体的报道和业内人士的解读文章来看,对该法的名称翻译兼有“航运改革法”、“海运改革法”和“远洋运输改革法”等。

  1.交通部海运治理局

  (3)对秘密提交的服务合同和无船承运人(NVOCC)的服务协议进行维护和审查,以防止对航运产生不利影响;

  (一)《1916年航运法》

  8.蔡莉妍著,《国际航运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二)治理体制上的鉴戒意义

  五、对我国的鉴戒意义

  (10)确保邮轮公司对旅客的人身伤亡以及无法正常航行等情况负赔偿责任;等。

  2.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网站,About the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随着美国经济快速发展,其对外贸易份额逐年进步,触发了美国对全球扩张的战略需求。同时,《1916年航运法》逐渐被发现存在若干缺陷,如协议报备流程冗长、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及一些反垄中断法律适用中的冲突题目。这些题目导致美国利益受损。因而美国开始全面修订《1916年航运法》,并制定了《1984年航运法》。

  (2)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的美国承运人以及托运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维护;

  《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立法初衷和价值取向发生明显转变,主要体现在:更夸大依靠市场竞争实现生产效率进步,改革了服务合同、运价、反垄中断宽免和“受控承运人”等多项制度,同时加强了对外国航运公司和航运制度的控制。

  三、美国国际航运治理体制

  关于美国对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公然的目的,FMC曾在其报告中表示,运价备案机制,在开放式班轮公会环境下,可进步市场效率,提供确保承运人同等对待托运人的实用方法,并保证承运人之间公平公道竞争。

  (6)为应对外国政府行为或贸易惯例对美国对外贸易运输所造成的不利条件而采取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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