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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上海空运

  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外汇治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答应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产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给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收留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产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公道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视,果中断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产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进重点产业链供给链“白名单”,海运费,重点加强对企业职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题目的协调解决力度。深进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给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职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治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产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月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文机关为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第6条为:

  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二、2022年国有大型贸易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远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治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公道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中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定,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收留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年5月9日

  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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