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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登记-莫斯科空运SVO





《条例》明确,要全力支持游艇租赁新业态发展。规定游艇租赁的从业条件,建立备案治理制度。规范游艇租赁经营行为,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履行公示服务项目、配备操纵职员、建立救援服务体系、建立租赁信息治理系统等义务。强化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的市场监管责任,实施信用监管,定期开展游艇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明确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的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游艇租赁经营活动要求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惩戒违法经营行为,促进游艇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水运网

3月25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是国内第一部针对游艇产业的地方性立法,也是海南省第一部以促进产业发展为主要出发点的创制性立法。《条例》设总则、产业发展、检验登记和航行、游艇租赁、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6条。
《条例》夸大,要加强游艇产业绿色安全有序发展。明确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落实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俱乐部和游艇码头经营人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应急救助资源,加强搜救经费、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游艇俱乐部及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能力建设,空运报价海运价格,海运报价国际快递,提升抗风险、保安全的能力。
此外,明确支持持有海事治理机构认可的国家和地区游艇操纵职员证书的,可直接向海事治理机构申请换发核定期限的游艇操纵职员适任证书,在规定水域短期内驾驶游艇的,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换证。规定游艇销售期间需要试驾的,游艇销售经营者应当向海事治理机构报告,试驾游艇、职员、水域应满足相关要求。规定具备夜航条件的游艇,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内开展夜航活动,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及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要具备夜间救援保障能力且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还应当为租赁游艇乘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夸大,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进行多项制度创新。规定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及有关部分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在游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服务等方面依法制定标准和规范,保障产业的健康发展。放宽游艇登记主体范围。规定除了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以外,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职员所有的游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登记。规定从境外购买或者通过其他正当途径取得且拟申请办理登记的游艇,船龄可以放宽至五年。规定游艇应当按适航证书或者适航性证实文件确定乘员人数,核定的乘员定额数可以放宽至二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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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指出,要建立政府领导协调机制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游艇同一执法机制;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建设全省游艇综合服务“单一窗口”,促进游艇相关监管部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游艇监管服务一体化;明确支持简化游艇检验手续、优化游艇出进境治理、游艇操纵职员培训考试发证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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