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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合同受阻仅适用于合同的执行阶段发生了情势变更-cosco海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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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印尼煤炭出口禁令事件中,假如A轮处于程租,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假如程租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仅仅是个简单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约定包括“出口禁令”等一系列列明事由,租船人就难以解除合同而不得不往支付滞期费往维持船舶的等待。假如货物已经被装上船舶,租家就要支付滞期损失。退一步讲,即使 “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了一些列明事由,这些事由包括Embargo但不包括Export Ban,也会像前述The "Thanassis A"(1985) LMLN No.68 (1982)案子一样受到法律的拷问。

为了避免租家宽免其责任,程租船东可以在租约中除了接受租家拟定的货物/Intended Cargo外,加上“or other tradable cargo”。如此,当Intended Cargo 被禁令影响时,租家有责任提供其他货物装船。



2021年12月31日,印尼政府忽然发布了煤炭出口禁令,禁止在2022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出口煤炭。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ESDM)解释说原因是为满足国内需求和避免国内电厂缺煤所给予的对策。印尼的主要煤炭矿主,也是出口商们,立即公布该禁令为不可抗力。此时,在印尼的出口港区已经有数十条待装船舶或完货船舶。这些船舶背后的数十个煤炭出口合同不能执行。

 


东南亚部分国家间或会对本国的出口矿产毫无征兆地发布出口禁令。这对海上贸易商带来风险,责任,损害承担和损失宽免上的混乱。结合英国法的态度,海上贸易商们应该从以下方面有所意识和防御。

作为二船东时,切记上游和下游两合同做到背靠背。假如能使租进船舶合同为TCT,而租出船舶合同为VC更好。这样,假如发生意外,上游合同有机会适用“合同受阻”全身而退;下游合同依靠“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对分租船人的责任并有机会让分租家分担派船费用。




程租中假如发生租家不可免责的毁约,船东固然有接受毁约发起索赔的权利,但负有减损义务,应该将船舶投进到新的航次,原航次的损失减除新航次的盈利之差额才是正当的damage索赔金额。

但是英国普通法以为假如一个合同已经对风险的承担事先已经做了划分,“合同受阻”便不能适用。因此合同受阻不适用于提单运输关系。在提单运输中,关于货损风险已经过Incoterms规定装船后回于买方,承运人的责任也有了十几项法律宽免,风险已经被合同或法律划分清楚。
这次印尼的出口禁令会对在装港等待受载的期租船舶导致合同受阻吗?答案是不行。根据英国《Law Reform ( Frustration Contract ) Act》,后来发生的情势改变没有动摇合同的根基时,合同还是要继续履行。在著名的The “ Hong Kong Fir” (1961) 2 Lloyds Rep 478一案中,船舶处于24个月的期租中。船舶运行一年时因受损不得不往修理两次,一次为5周,另一次为15周。此时市场行情下跌,租家中中断了合同。但是英国法院判决以为即使修船占用了20周时间,合同也没有受阻,双方仍要将该合同执行到期满。当然,修船期间租家可以停租是另一回事。以该案为鉴,在印尼装港等待受载的期租船舶仍然要继续执行合同。等待期间时间损失属于租家,除非有针对的停租条款。另外,期租下船舶不会被一种货物或一个装港绑定,发生煤炭禁止贸易时租家有义务在其他港口为船舶安排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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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仍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此时应该留意到英国法在解释免责条款方面的严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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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忽然而来的禁令打了海上货物贸易和运输当事人一个措手不及。本文就浅论一下该类禁令,或者说“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对国际贸易和海运合同的影响以及那些当事人们应该在哪些方面往未雨绸缪。



当货物买方也是租船人时,要记住将两个合同中的损失承担和责任宽免条款尽可能约定得背靠背,不要使自己落在两个合同都不予保障的空档中,比如在贸易合同中约定Export Ban是不可抗力事由,而租船合同中却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下会使得货物买方/租船人丧失对出租方的宽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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