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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议中关于数据流动的规则-韩国ICN空运

鉴于此,《意见》夸大,培育知识产权、商事协调、法律顾问等专业化中介服务,试点探索便捷的司法协调、投资保护和救济机制,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工作机制,保护我国平台企业和经营者在海外的正当权益。通过探索建立司法协调相关机制,为平台企业和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出海保驾护航。

支持平台企业出海,为平台企业及其国际化服务生态体系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对于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走出往”,提升中国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分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提升平台企业全球化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其创新引领和出海赋能的作用,提出了多方面的举措。

《意见》明确指出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活动、数字货币、数字经济税收等数字领域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和反垄中断、反不正当竞争国际协调。目前,有关数字经济的全球性规则和秩序尚处于研究和渐进建设的时期,仍需要各国长期的谈判与磋商。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大国,理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规则讨论,提出诉求,推动国内外监管与规则的协调。

在跨境数据活动方面,中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二十国团体(G20)、亚太经合组织(APEC)、金砖国家(BRICS)等多边和区域贸易机制下的电子商务议题磋商,与自贸伙伴共同构建区域高水平数字经济规则。RCEP协议中关于数据活动的规则,反映出中国及其他RCEP国家在国家安全条件下,建设更高标准开放的主张。在数字支付方面,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在平台监管方面,中美欧各国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平台法律地位和责任进行界定,同时注重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如中国《电子商务法》、欧盟的《数字服务法案》(DSA)、《数字市场法案》(DMA)等。美国司法委员会在2019年启动对数字市场竞争情况的调查,中国国务院反垄中断委员会于2021年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中断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固然数字经济从广义上理解,包含了一切贸易和经济各个层面的数字化过程,但是有些数字化的过程是在产业社会后期随着信息化的建设而逐渐演化,实现效率提升。而第三方平台这一新贸易模式的出现,真正颠覆了原有产业时代经济的发展模式,颠覆了市场结构,并不中断孵化出更多创新模式。平台企业采用一种新的基于互联网的方式重新组合市场中的各种资源,重新安排市场中的主体参与市场活动,促进各主体间建立联系。另外,平台还改变了主体间的一些法律责任的划分。

一、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时代全球产业链创新发展的重要引领者

二、支持平台企业及其国际化服务生态承载企业、产品和服务出海

中国平台企业快速发展,在全球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CapitalIQ数据库2021年12月最新全球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数据,在排名前30位的企业中包括6家大型科技平台企业,中国平台企业腾讯和阿里巴巴位列其中。在全球市场,跨境电商、社交媒体、数字信息服务等平台企业不中断布局海外,通过整合国内外服务资源,协同国内外的合作伙伴,构建推动企业出海的全链路服务生态体系,其中尤以跨境电商企业为典型。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于跨境电商供给链的各个环节,跨境电商更多的服务得以触网上线,向数字化方向发展。

鉴于平台,尤其是跨境电商平台及其平台生态对推动普惠贸易发展、赋能中小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的重要作用,《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平台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积极推动海外仓建设,积极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培育仓储、物流、支付、通关、结汇等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从而在政策和监管方面,明确鼓励海外仓、跨境电商平台等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落实海关创新监管方式,支持平台企业全链路服务生态体系的打造,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国际物流,充分发挥其“出海载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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