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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管理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无人机操控员的资质治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治理,在全面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治理规定》,海运报价国际快递,并面向行业和社会公然征求意见。

  附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订新的治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的规范治理,建立健全无人机操控员执照治理体系,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2) 有机载驾驶职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操控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由于无人机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局方对无人机操控员实施分类治理。

  本咨询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治理规定》(AC-61-FS-2018-20R2)同时废止。

  无人机操控员执照的等级包括种别等级、级别等级、型别等级、超视距等级、教员等级等。

  修订的主要内收留包括修改“驾驶员”为“操控员”,设置执照种类以取代原分类等级,调整了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练习和考试要求,国际货运空运价格,采用了基于胜任力模型的练习方法,明确了电子飞行经历记录数据规范,引进了执照练习飞行模拟机标准,提出了自动化执照实践考试相关要求,细化了实践考试标准执行要求,完善了委任代表治理规程, 将考试点全面纳进局方治理体系以加强考试点评估规范性和服务标准化程度。

  (1) 无机载驾驶职员的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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