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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仲裁制度优势-波士顿空运

  李虎指出,《2021仲裁规则》既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保障仲裁质量,在组庭程序上作出重大修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海仲委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同时规定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应从仲裁员名册中产生;规定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在期限内无法指定的,铁路运输上海空运,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优化仲裁资源、提升质效,《2021仲裁规则》采纳国际仲裁中快速程序的表述,将“简易”程序改为“快速”程序;同时将快速程序的争议金额上限人民币200万元进步到人民币500万元。

  《2021仲裁规则》由海仲委副主任李虎发布。他指出,国际经济贸易投资格式加速演变,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竞争加剧。中国海仲紧跟国际仲裁发展步伐,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回应时代变化,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凸显仲裁制度上风,有助于切实进步仲裁公信力。

  据了解,在国内层面,《2021仲裁规则》实现了一系列新突破。《2021仲裁规则》回应了新冠疫情带来的深刻变化,首次对电子投递、视频开庭、视频作证、电子签名以及网络安全和隐私及数据保护做出系统规定,以满足实践需求;为进一步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充分发挥中国机构仲裁的上风,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证据规则,便于仲裁庭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首次区分机构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明确规定仲裁庭秘书职责,厘清机构和仲裁庭的职责划分,进一步实现机构治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已为《两办意见》确认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纳进规则,首次明确专家咨询意见的性质及其与仲裁庭的关系,公然透明,跨境铁路国际物流,以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上风,进步仲裁公信力;首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脱密后的裁决书可公然发布;首次增加了向当事船舶船长投递作为仲裁文书投递的方式之一,适应海事仲裁实践的特别需求;首次明确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当事人代理人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全部或部分排除当事人新委任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确保程序公平;首次引进责任限制条款。此外,《2021仲裁规则》还增加了由机构治理费和仲裁员报酬组成的仲裁费用表,答应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选择适用,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需求,激发仲裁活力。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海仲”)9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简称“《2021仲裁规则》”),该规则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李虎表示,中国海仲规则修订实现了新突破,新突破必会带来新发展。中国海仲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外海事商事界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与国内外仲裁界团结协助,共同推动我国仲裁乃至国际仲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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