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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家子公司 海航技术、科航投资、乌鲁木齐航空、福顺投资、福州航空等五家公司不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新华航空、山西航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

  8.留债金额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后不再调整。留债期间,若留债主体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的,担保物/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覆盖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的,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留债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也不能超过留债总额;以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需待存单到期后方可扣划受偿。

  3.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2.89%/年孰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越日起算。

  (2)其他普通债权。按以下方式安排清偿:

  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安排债权清偿。在《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之日起满3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安排进行清偿;若预留的偿债资源不足以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依法表决

  基于对十一家公司的全面调查与梳理,治理人发现十一家公司关联交易复杂,债权债务规模庞大,相互增信情况普遍,多数债权人同时对十一家公司均享有债权或权益。与此同时,十一家公司之间在职员、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极为紧密的关联性,事实上不可分,重整价值也是由十一家公司整体构成,若将十一家公司割裂而分别单独重整,一是影响航空安全;二是减损重整价值,难以引进优质的、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三是如不协同重整,则债权交叉追偿、担保循环追索,债权人清偿难以尽快落地、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公司的债务和担保也难以彻底化解。

  5.担保方式:就安排留债清偿的负债,应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留债安排、留债条件等重新办理/变更对应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负债情况

  根据海航控股2020年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合并范围总资产人民币(下同)1,645.77亿元,总负债1,868.31亿元,净资产-222.54亿元。根据海航控股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海航控股合并范围总资产2,176.98亿元,总负债2,457.48亿元,净资产-280.50亿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1581号的十一家公司《重整涉及的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1582号的十一家公司《重整涉及的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以2021年2月10日为基准日,十一家公司资产市场价值简单加总为945.85亿元,清算价值简单加总为409.56亿元。前述金额中未包括租赁物价值、航空类无形资产(航线、品牌及专利、飞行员等);另上市公司合规题目资产未纳进评估范围。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关联方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中,每家债权人64.38%债权由海航团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关联方清偿的具体方式,海运报价国际快递,以经裁定批准的海航团体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为准。

  (五)劣后债权

  (二)税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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