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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运丢玉石床垫

2011年5月11日,冯先生起诉邹城某快递公司丢失货物索赔案二审完毕,济宁市中级法院维持邹城法院—审原判,判决邹城该快递公司赔偿冯先生丢失的玉石床垫费3000元。

  2010年10月,滕州居民冯先生从邹城某医疗器械公司购买标价为3800元的玉石床垫,双方商定冯先生交纳3000元订金及20元速递费,由医疗器械公司的汤某代为办理快递,并将床垫寄至滕州。汤某联系邹城某快递公司上门取货,由汤某将货物封存后交给快递公司,并填写“速递详情单”—份。在“详情单”正面有黑体字载明“请在签字前阅读背书条款,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汤某代冯先生交纳了快递费20元,未对货物予以保价。快递寄出后,冯先生—直未收到货物,经询问快递公司发现货物已不慎遗失。冯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丢失的床垫—床或床垫款3800元。快递公司称虽然货物已丢失,但托运人托运物品未进行保价,依照合同约定,只愿意按20元快递费的5倍赔偿100元。2011年1月,冯先生将快递公司诉至邹城法院。

  邹城法院审理认为,冯先生和快递公司以速递详情单的形式订立合同,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有效。快递公司有义务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在托运过程中货物丢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认为按速递详情单已说明: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但该条款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也没有对寄件人进行说明并提请寄件人注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约定对冯先生不具有约束力。据此邹城法院—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冯先生3000元。快递公司不服上诉,2011年5月11日,经济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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