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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仓储服务从几个方面完善金融基建设施国际货运


  据了解在国际金融体系内大宗商品在库及在途融资已经成为了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国现行法律规则下,仓单和提单等货权单据的规范性、法律效力及流畅及时的处置体系等有关“基建设施”还尚未形成,此从而影响到了物流金融的发展。
 
  据悉2017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为252.8万亿元。相比高速增长的市场,这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却存在滞后甚至紊乱。目前我们还没有一部完好的仓储物流法。现行的物流类法律法规涉及的部门众多,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工商等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法律层级众多,亦是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世界条约、世界惯例及各种物流标准、技术规范。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在途货品融资而言,其最大的障碍在于各类在途货品提单的法律特点缺乏清晰根据。在法律特点上,众多物流单据中只要“仓单”具有清晰的“受限制的物权性有价证券”这一法律特点。
 
  然而近年一再迸发的电子交易风险事情,使得曾经被理论界寄予厚望的电子仓单意外地成了阻止仓单“唯一性”的拦路虎。在相关案子中,为打破电子仓单形成的僵局,当事方不得不退回纸质仓单的传统模式,却又面对一批货品只能对应一张仓单的限制。一系列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不只增加了法院办案的难度和周期,而且会随同大宗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给货权人和金融机构形成损失。
 
  基于种种实际挑战,要完善相关金融“基建设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首先,鉴于“仓单质押”这一金融产品具有极大的市场需求,可当令拟定完好、专业、契合时代特征的专门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无妨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立法实践,如德国的《指示仓单规则》和《德国商法典》、美国《一致商法典》和《美国仓单法》、日本的《仓库业法》以及《日本商法典》等。
 
  其次,在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厘清法律概念内涵。现在在实际仓储服务事务中存在不少法律概念与实际单据脱节的状况,既存在运用“入库单”、“出库单”来代替“仓单”的做法,还存在以“仓单”之名行“入库单”、“出库单”之实的做法。
 
  而事实上仓单与入库、出库单是有实质上的差异。它不只是仓储物入库的收据,而且是记载保管人和存货人两边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代表货品所有权的凭据。而仓库入库单仅为仓储物入库的收据,或者由保管人开具的证明仓储物已经由保管人接纳的单据。
 
  最后在产业结构大调整的背景之下,涉及实体产业的金融产品风控难度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就物流金融领域来看,仅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仓单的法律性质和流转规范还远远不够,应当细致厘清伪造仓单、虚假仓单及重复质押等违法事件中,存货人、仓储方、质检方等钻了哪些空子。
 
  据进一步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进入实体产业,表面上看是经济政策导向的问题,但究其根本还在于“基建设施”和基础体系建设的不足。金融机构作为逐利性和风控性并存的主体,只有以完整的法律体系解决其在风控性上的顾虑,再用优惠政策帮助其完成逐利性目标,才能夯实资金进入实体产业的“高速公路”。来源:国际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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